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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