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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