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中華郵政公司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同時通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