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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