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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郵政儲金不得投資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票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二、經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票券。
三、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