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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內快捷郵件之交寄分特約用戶與一般用戶兩類。特約用戶交寄者,寄件
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訂合約次日起,得以電話通知
指定郵局派員按班收件,或向指定郵局窗口交寄,一般用戶交寄者,自行
向任何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窗口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