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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查詢期間
自原件交寄之次日起,以三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得不予受理
,並不負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