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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際航空郵件,經外國郵政同意,在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
理,並在雙方約定之時間前送達收件人者,為國際快捷郵件,簡稱快捷郵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