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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按司法機關判處罰金數額五成撥發之獎金,或依前條在郵資內提出之獎金
,如未達現行平信郵資三百倍時,應由該管郵局報請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准
後,補足其差額作為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