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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私運郵件案件辦理結束後,主管郵政管理局應造具郵件查扣報告寄呈郵政
總局備核。案懸不結者,應將其原因呈報並在報告內註明「尚未辦結」字
樣,俟案結後,再將辦理情形用原單式補報一次。
前項報告,毋須備文。但應順序編號,並每年更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