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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郵局交運郵件,應包裝完整並予密封作成郵件路單交汽車運輸業簽收代運
,到站卸交時,應請郵局接收人員在郵件路單上簽字,如破損,由郵局及
汽車運輸業雙方交接人員會同開拆,按郵件清單清點內件,並將清點結果
在相關路單及清單上批註並由雙方簽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