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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之重量,依左列規定:
一、公營汽車運輸業每線每日單程以二百公斤為限,得分車運送;但該路
線無班車行駛之日,不在此限。
二、民營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其體積、重量及每一車次之運量,由民營
汽車運輸業與當地郵政管理局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