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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代辦所接受委託後,於一年內不得藉故請求解除委託。如必須請求解除委
託時,應負擔郵務訓練及移設郵務設備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