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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代辦所使用郵政公用物品,應愛惜節省,不得移作私用。他局封紮郵袋之
鉛誌及布牌應妥為保存,按月退繳管轄郵局,不得毀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