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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2 條
代辦業務由委託者與郵政機關訂定合約辦理。合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有
關法令之規定。
代辦業務依其性質除付郵政資費外,並另付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