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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郵局為查對儲戶儲金帳目,得隨時向儲戶繕發對帳單。儲戶不願接受對帳
者,應於開立帳戶時在立帳申請書上預先聲明。
儲戶得郵局索取儲金對帳單或空白對帳單填明帳目寄主管郵政管理局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