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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左列各件按照印刷物封裝者,除另有規定外,得按印刷物納費交寄:
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之影印本及電腦印製之件。
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
四、手抄之樂譜。
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之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
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
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
八、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九、其他以紙張、硬紙片用印刷方法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