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2 條
國際包裹因不可抗力情事以致遺失、全部被竊或全部毀損而不予補償者,
其已付各項資費之未經使用部分,得由寄件人申請退還。
聯郵各國對於包裹不負補償責任者,其國名於附表 (一) 第九欄註明之。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