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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9 條
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即照辦。國際
郵件經查詢逾六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補償
。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