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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0 條
國內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僅能改寄至辦理各該業務之郵局。但依左列規定
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保價郵件願拋棄保價利益,或其利益僅達至最末辦理保價業務局為止
者。
二、代收貨價郵件願改為不收貨價者。
前項保價郵件之改寄,屬於國際者,以辦理保價信函業務及參加萬國郵政
包裹協定之國家及地區為限 (見附表 (一) 第四欄及第七欄) 。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