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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