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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後,應依規定繳庫:
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按百分之十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實收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一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三、實收罰鍰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