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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