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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各項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審驗、型式登錄、實地評鑑、實車抽驗、核驗及查核等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者,應於申請辦理時,向審驗機構繳交費用。
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不合格或不予認可時,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