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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始得參加筆試測驗,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
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複訓課程,並於測驗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間二年之複訓訓練證明書。複訓訓練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亦同。
訓練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