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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檢測機構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認可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交通部逕行公告註銷之。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廢止或撤銷其全部或一部之認可:
一、主動申請廢止認可者。
二、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檢測業務者。
四、監督評鑑缺點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改善或逾期不改善者。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交通部認定情節重大者。
檢測機構經依前二項規定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認可申請。但前項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經交通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