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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其範圍。
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更時,審查報告之申請者應依前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審驗機構換發審查報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審查報告之車輛裝置,不得申請型式延伸或變更。
審查報告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