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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除國道及設計標準為快速公路之省道外,使用人依公路路線別於省道、市道、縣道所在直轄市、縣(市)路段或於區道、鄉道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未曾申請挖掘該公路者,徵收機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按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計徵設於該公路路段用地內地下設施物之使用費一年。
使用人依公路路線別於國、省、市、縣道所在直轄市、縣(市)路段或於區道、鄉道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受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處分三次以上者,徵收機關於次年一月一日起,按附表二所定收費基準計徵設於該公路路段用地內地下設施物之使用費一年。
第一項所稱申請挖掘,係指申請點狀挖掘以外之申請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