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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每五年應經檢驗機構定期檢驗一次。
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下列規定經檢驗機構定期檢驗:
一、未滿十五年之罐槽體每三年應檢驗一次。
二、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之罐槽體每二年應檢驗一次。
三、滿二十年以上之罐槽體每一年應檢驗一次。
經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或檢驗機構等發現有安全之虞之罐槽體,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該罐槽車實施臨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