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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檢具下列文件五份,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立案證件影本或奉准辦理汽車駕駛人訓練之文件影本。
二、師資教練名冊。
三、教學及管理設備目錄(含教練車清冊)。
四、教練場設施及電動考驗設施平面圖(應註明尺寸及其實際面積),並附實體照片。
五、訓練實施計畫、教學進度預定表、術科學員編組表。
六、錄影設備目錄。
七、學科及格率統計表。
八、考驗員名冊(附考驗員證及實習證明文件影本)。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已獲核准辦理大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未符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者,限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一年內改正,並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