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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設立駕訓班或分班由負責人擬具設班計畫書(如附件一),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設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班名。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擬設訓練班別、訓練課程、訓練期限、全期上課總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負責人、班主任身分資料,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
六、土地及建築物可供汽車駕駛訓練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班舍教練場地平面圖(應標明場地教室面積,並標明辦公室、停車修護及安全衛生等設備位置)。
七、組織章程及學則。
前項第四款之教材經公路主管機關指定統一教材者,應依其規定使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土地及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土地證明文件-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教練場地如係租賃,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二、建築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如在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為臨時建築使用許可證)。建築物使用同意書(班舍如係租賃,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班舍如係自行新建,其建築物證明文件,可於申請立案時繳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