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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駕訓班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得視情節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十六款、第十八款者,應予書面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核減次期招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前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者,應核減次期招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核減次期招生人數百分之五十。
三、有前條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者,應停止招生一期。
四、有前條第十七款者,應予書面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自次期起核減招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自次期起核減招生人數百分之五十。其屬於公有土地,應停止招生;其屬於私有土地,經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確定喪失土地使用權利者,應停止招生。
前項第一款之書面糾正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為之,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限期改善期間,再次違反前條其他各款規定之一者,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得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