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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公路監理機關對轄區內駕訓班之師資、教學、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考核。
各級機關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予以議處。
前項督導考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