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維護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之安全,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公
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新聞主管單位經常
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或社團,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
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