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及文件初審。
三、製作抽籤名冊。
四、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起訖日期與期間。
五、公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
六、分發中籤通知、文件複審及車輛檢查。
七、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八、核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