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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左:
一、各型車輛,包括所有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公私有機動車輛,及
屬於工程重機械之傾卸車、曳引車、平板車、混凝土攪拌車、灑水車
及散裝水泥車等車輛。
二、工程重機械,包括公私有之推土機、平路機、挖土機、空壓機 壓路
機 (滾) 、碎石機、起重機 (含五噸以上吊車) 、鏟裝機 骨料撒布
機、瀝青加熱器、瀝青拌合器、瀝青分布機、混凝土拌合機及刮運機
等。
三、車輛駕駛、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及其隨車隨機攜帶之燃料、備份材料
及工具。
四、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業者、修護保養設施、修護人員及與業務有關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