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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接受轄區汽車駕駛訓練機構申請後,應從嚴審核,並
會同監理機關派員實地勘查與不定期實施抽查情形,確能符合規定者,擬
具審核意見,報由交通部派員複查合格後,核准其辦理結業學員免再考驗
逕行發給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