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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4-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人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叉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人行道舖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