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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2 條
專供營建工程不具載貨空間及方向盤在左側之特殊規格特種車輛,且尺度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軸重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總重量逾附件十一規定、或軸組型態為前單軸後參軸或前雙軸後參軸者,得比照第八十條及檢附下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繳驗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及檢附特殊規格特種車輛來歷憑證、諸元規格資料、加註尺度之照片。
二、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八。
前項特殊規格特種車輛顯有損壞道路、橋梁之虞者,不得核發臨時通行證。
第一項特殊規格特種車輛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二、駕駛人應攜帶臨時通行證。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四、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
五、軸組型態為前單軸後參軸、前雙軸後參軸車輛,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
六、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