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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
五、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持有機車駕駛執照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