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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修正之第 18-1、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32-1、69、69-1、71、72、72-1、73、74、78、85-3、92 條條文;增訂第 69-2、71-1、71-2、72-2、7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相關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