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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92 條第 3 項及第 9 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