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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
一、消防車。
二、救護車。
三、警備車。
四、搶修工程車。
五、專供郵電用車。
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