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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不同,分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
二、埋設物穿越公路部分,應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定期施工。
三、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車道及路肩下不得少於一‧二公尺,在人行道下不得少於○‧五公尺。
前項第三款地下埋設物深度,如係情形特殊,且結構計算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認為安全無虞者,其埋設深度不受該款之限制。
前二項地下埋設物深度規定修正前,依原規定埋設之管線,得為原來之使用。
圖表附件:
附圖二:12.00M以下公路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PDF
附圖二:12.00M以下公路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DOC
附圖三:15.00M-28.00M公路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PDF
附圖三:15.00M-28.00M公路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DOC
附圖四:30.00M以上公路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PDF
附圖四:30.00M以上公路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