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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2 條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前項發放基準,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時,得在第一項牌照發放基準下,由兩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報經兩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跨越行政區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