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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4 條
遊覽車客運業經汰舊換新替補之營業車輛自登檢領照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停駛。
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申請停駛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車輛復駛後一個月內不得申請停駛。
因機件損壞並檢附合格汽車修理廠待修證明申請停駛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