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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營運路線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