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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5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對所屬駕駛人因駕駛營業大客車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未參加者,於應參加講習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派任駕駛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