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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124 條
託運人對已託運之貨物,如需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時,應憑提單辦理。
前項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貨運業者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經運送部分計
收運雜費及因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或返還運送物或其他處分所支出之費
用請求償還,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