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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9 條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將貨物點交貨運業者查驗過磅,並應交付有關託運貨物之稅捐及管制等所必要之文件。
前項託運之貨物如有包裝不妥者,貨運業者應請託運人整理,不整理時,得拒絕運送或由託運人在託運單上註明自負喪失毀損責任。